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今天(9月25日)上午召开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动员大会,会上将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进行公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高、污染重,是空气质量改善的难点和重点;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实现2017年环保部和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各县(市、区)、开发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全市所有县(市、区)在全部建成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环保部自2017年10月起,对京津冀及周边327个县(市、区)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2.完善重点乡镇和城区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全市55个重点乡镇和城区195个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加快建设和设备调试、运行联网,实现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覆盖,对乡镇空气质量实施考核。
3.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4.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在前期已整改取缔的基础上,继续排查,确保2017年9月15日前,全面依法依规整治取缔到位。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5.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全市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220万吨。2017年9月30日前,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将煤炭消费总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10月15日前,将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措施及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备案。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散煤办)、市城管局、市供电公司、市热力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严格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下同)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017年10月底前,关闭煤矿2家以上,淘汰煤炭产能30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按照《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供热供暖实施方案》要求,快推进集中供热换热站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99座换热站、82.5公里配套管网和99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按时达到集中供暖标准要求,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燃气空调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7年9月底前,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11万户(其中民生工程8万户)的基础上,按照“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的要求,进行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全部满足80%以上替代率,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市区全域、各县(市)、上街区建成区优先采取加入集中供热的方式,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全部完成散煤替代。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全市建成9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55个配送网点,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配合单位: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1)市区全域、各县(市)、上街区建成区和其他已全域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县(市、区)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一律不得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乡镇、区县,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散煤办)
配合单位: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4.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取缔工作;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确保纳入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279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质监部门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注销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1)允许保留的10蒸吨以上、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全面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3)新建天然气锅炉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市区建成区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8.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市攻坚办。
19.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20.加快大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按照《2016-2018年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计划》,完成2017年工业企业外迁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业企业外迁办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1.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 治理任务。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完成324家企业VOCs治理任务,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20日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23.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2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燃油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节能车,2017年完成替换1000辆,其中9月底前完成500辆,10月底前完成1000辆。新增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未实施替换的燃油公交车调整到四环以外线路上运营。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25.优化运输结构。2017年10月底前,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铁路运输比重从50%提高至60%。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交通委、中原区政府
责任单位: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26.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1)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配置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10台,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5台,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2017年9月底前,现有遥感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实现三级联网;2017年12月底前,新安装设备实现三级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
(2)开展综合执法检查。2017年10月起,环保部门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及冒黑烟车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3.5吨以上)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其他超标车辆(3.5吨以下)及冒黑烟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部劝返,禁止进入市区四环以内。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安监局
(3)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停放地抽检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市工信部门依法上报省级工信部门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市环保部门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部门报请省质检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检验机构的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
27.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1)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我市从2017年6月1日起,划定市区中州大道以西、南三环以北、西三环以东、北三环以南和三个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建成区,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国Ⅰ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港作机械设备,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场所和港口码头为重点,每周要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单位每周将巡查、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市攻坚办;市攻坚办非道路联合执法组加大对市内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抽查力度,并对各单位巡查、处罚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机局、市海事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淘汰高排放的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航空港区管委会
28.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1)2017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辖区油库和加油站油品升级置换,从10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017年10月起郑州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加大对市售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每月抽测比例不少于10%,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85%以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43家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0.加大车用尿素监管。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31.严格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1万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建设部门联网;落实施工工地“三员管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重点项目办、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轨道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2.强化渣土运输车治理。全市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渣土运输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严厉打击黑渣土车。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3.严格落实“限土令”。采暖季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重点项目办、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轨道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中心城区主干道、高架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严格市区外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城乡结合部、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持续开展四环沿线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5.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2017年10月起,每周集中组织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6.实施平均降尘量考核。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37.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禁烧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8.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 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9.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按照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40.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使用高炉生产的钢铁企业,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1.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20日前报地郑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2.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3.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饮料(啤酒)、物流批发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4.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1)在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6.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47.组分网建设。PM2.5手动采样和组分分析,每5天进行一次PM2.5手动采样,重污染期间加密至每天一次采样,并进行化学组分分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8.源排放清单编制。2017年9月底前,完成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9.颗粒物来源解析。开展PM2.5来源解析,2018年4月底前,基于组分分析结果完成2017年第四和2018年第一季度的PM2.5源解析。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要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调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于9月20日前报市攻坚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2017年10月20日前报送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三)强化执法。各级各相关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对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审判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按照环保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要求,市委市政府督导组制定我市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创新我市督导方式,完善三级督导体系,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传导压力。
(五)强化考核。严格空气质量考核。按照《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周排名奖惩机制》,每周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实施奖惩。根据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我市考核办法,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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